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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审

作者:中北智汇咨询 发布时间:2024-05-23

甘肃中北智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带您了解陇南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审,生产建设单位可先征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纳入验收管理。此种情况下,生产建设单位不需履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如果项目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生产建设单位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审批部门审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监督检查,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水利工程管理的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发给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证书;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制备,并报批准。保持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法人签订水土保持方案前需要向我国环境监测申请。

根据有关规定,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和占地未发生明显变化的情况下,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总面积减少百分之30以上,水土保持重要单位工程措施体系发生变化,可能导致水土保持功能显著降低或丧失的,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因生产建设项目规模减小而引起工程占地减少,导致表土剥离量和植物措施面积减少的部分,不计入变更计算。对拒不执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和验收标准、不按规定办理竣工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和超层越界开挖等行为依法处罚。对违法开工建设的水土保持设施,责令限期改正,并按规定予以处罚。水土保持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越界开挖、超层越界采砂和乱采滥挖。

陇南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审

未按规定办理竣工决算书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内容包括项目法人、或者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水土流失预防工程建设资质;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证书和执业水平等。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指导和监督,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对于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土保持设施建设或者管理不善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然达不到标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工程应当限期进行整改,并报送有关机构备案。

陇南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审

陇南报备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评审,开发区管理机构在开发区“五通一平”之前编制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情况下,开发区内的项目还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开发区内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是在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基础上,根据开发区入驻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的细化及责任主体的进一步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资料内容包括项目法人、生产建设单位及其负责组织的情况;检查方式等。验收标准由项目法人、生产建设单位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专家组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应当采用通行的测量方法。有关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水土流失预防技术规划,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流失预防进展情况进行监督。

生产建设项目出现“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如项目投产使用已达两年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再要求生产建设单位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如完建在两年以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补办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手续,对于逾期不补办手续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施处罚。项目验收的主要标准是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率≥百分之99;水土流失面积控制在规划确定的总面积之内;工程建设项目符合防洪、灌溉、发电和城市供排水等方面的需要,达到我国规定的防洪标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是否具备水土保持方面的技术职称,是否按照我国有关规定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水利工程管理人员。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通过要求,征占地面积在5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在1千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项目,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5公顷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千立方米的项目,不再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工作。验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法人资格、验收资料的制备和检查,以及验收结果的公示。水土保持设施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由省水利厅审核后报我国发展改革委审批,省财政厅按照有关部门和河南省有关规定对该工程进行监督。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需要严格执行我国有关水土保持方面的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