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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监理

产品描述:
一、水土保持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 (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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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水土保持监理基本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方法(1)开展水土保持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范围、内容和责权。2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选派总监理工程师、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3熟悉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

4编制项目监理规划。5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6编制监理实施细则。7实施监理工作。

8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9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档案资料。

10组织或参与验收工作。11结清监理费用。

12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并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移交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和设备。

(2)施工监理方法应主要包括现场记录、发布文件、巡视检验、旁站监理、跟踪检测、平行检测,以及协调建设各方关系,调解工程施工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等。(3)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拟进场的工程材料、籽种、苗木报审表及质量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并对进场的实物按照有关规范采用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4)对淤地坝、塘坝、渠系闸门、拦渣坝(墙、堤)、护坡工程、排水工程、泥石流防治及崩岗治理工程等的隐蔽工程、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应实行旁站监理,并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对造林、种草、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封禁治理工程等,应进行巡视检验。二、验收阶段的水土保持监理工作

(1)监理机构应在验收前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资料,并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指示施工单位对提供的资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正。

(2)监理机构应在监理合同期满前向建设单位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整理并移交有关资料。(3)监理机构参加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监理机构应签署或协助建设单位签署《分部工程验收签证》并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中提出的问题及时进行完善和处理。

(4)单位工程验收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或提请建设单位督促检查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检查分部工程验收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情况,对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评定,提出尾工清单。(5)监理机构应参加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竣工验收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专项验收。

(6)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问题和尾工的处理方案和实施计划,并进行审批。(7)竣工验收通过后应及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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